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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前欠缴漏缴的公路养路费将进行补缴
发布日期:2010-09-03 08:38:21 信息来源:嘉兴日报 字号:[ ]

  虽然公路养路费自2008年12月31日之后就已经取消,但取消之前仍有不少车辆存在养路费漏缴、欠缴的情况。昨天(9月2日),记者从市公路征稽部门获悉,即日起将对2008年12月31日前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欠缴、漏缴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进行清理。

  据市公路征稽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养路费征收,但并不等同于将以前的欠缴费款和义务一笔勾销。缴纳2008年及以前年度所欠的养路费,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尽而未尽的法律义务,理当继续履行。

  据市公路征稽部门确认,此次清理工作,只针对2008年及以前年度应缴而未缴养路费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按原规定到公路征稽部门补缴所欠养路费。

  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补缴养路费,公路征稽部门除了开设正常的受理窗口外,还将与公安车管部门建立联动清理机制,在公安车管部门设立养路费补缴绿色通道,为机动车所有人补缴所欠养路费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对拒不补缴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公路征稽部门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直至进入司法程序,追缴所欠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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