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通行证使用期限为当年1月16日至次年1月15日止。如需办理通行证的,应在1月15日前办理。
二、办理通行证的,需对车辆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进行审核,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未缴款的暂不予办理,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再予核准发放(外地货车临时通行证除外)。
三、办理时其车辆应在定期检验合格、交强险有效期内。
四、通行证的发放范围: 1、市区通行证:发放对象为本市邮政车、运钞车、涉及运送市民日常生活必须品等特殊用途车辆的本市货车,由交管科负责核准发放,有效期为一年。 2、辖区通行证:行驶证登记住址在直属一、二大队辖区内的本市货车,由相关大队按辖区负责核准发放,有效期为一年。 3、临时通行证: (1)本市其他货车需进入禁行路段的,由直属一、二大队按辖区负责核准发放,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2)外地货车需进入禁行路段的,由各外地货车进城发证点办理,有效期不超过3天。外地大中型以上货车需进入二环以内市中心区域道路的,按直属一大队指定的通行时间、路线严格控制办理(具体的通行时间与路线由直属一、二大队临时协调)。 外地货车进城临时通行证的发证时间、地点(由直属二大队负责管理): 320国道中环南路口:全天24小时; 07省道中环南路口:8:30-22:00; 城东路外环东路口:8:30-22:00。
五、通行证的发放程序: 1、市区通行证:申请单位向支队交管科申领《市区通行证呈批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后,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市区通行证呈批表》; (2)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 (3)交强险正本及复印件。 由交管科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经交管科科长审批后,由交管科统一办理。
2、辖区通行证:办证程序由相关大队制定,报支队交管科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