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型工业化”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环杭州湾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范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参照《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8号),特修订《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发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年度综合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建立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其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管委会职责:审定工发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确定年度工发资金扶持的重点方向;审定(审查)工发资金补助项目和补助数额;决策工发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工发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协调项目审计事项,提出工发资金补助意见;实施工发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管及绩效考核;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工发资金使用效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等。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发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进要素资源集约利用原则。支持乡镇工业功能区发展平台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要素资源利用率。
二、加快结构调整原则。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项目,调整结构增强后劲,培植财源。
三、扶优扶强注重实效原则。以鼓励投入为主线,项目扶持注重实效和财政贡献。
四、规范管理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作用;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资金的筹集拨付符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
五、促进科学发展原则。引导经济与社会,人和自然协调发展,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和谐统一。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工发资金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税收上交市本级财政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
二、内部管理规范,诚信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凡享受工发资金补助的企业需参加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A类企业优先考虑)。
三、项目符合市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嘉兴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嘉政办发〔2005〕70号,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四、申请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3项税收原则上有所增长。
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助还需符合项目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所得税(减半期间减半安排)。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新型工业化”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任务,工发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政策兑现。
二、符合“导向目录”鼓励投资方向的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乡镇工业功能区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标准厂房、民工公寓建设项目。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五、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以上各项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及申报要求另行制订细则。
第七条 以下项目取消补助或酌情减少补助:
一、对企业建设中未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产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两年内取消申请工发资金资格。
二、对列入市政府易地改造或规划部门规划两年内搬迁的企业,其老厂区内待搬迁部分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安排补助。
三、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
四、对符合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或者可实施区间最低折旧年限、或可提高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政策的企业,而没有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的,实行分档减少安排工发资金补助(具体比例另行制订)。
五、对市政府《嘉兴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目录》(嘉政发[2005]56号)列举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不安排补助。
第五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拨付程序
第八条 工发资金的申报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分两次研究安排。
第九条 按照投资额补助项目均需由申报企业在项目完工自行委托审计后上报。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工发资金支持重点要求,联合对申报项目和资料作调查、审核、汇总,主要审核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导向目录”,是否属于限制及禁止类项目。
二、项目符合工发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享受范围、对象和条件。
三、企业管理和经营业绩良好,按规定上缴各项税收,财政贡献有增长。
然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初步安排计划,并将讨论意见书面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经管委会审定批准的工发资金补助计划,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联合下达工发资金补助计划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当年各项目工发资金补助额不超过总量的6%。
第十二条 符合工发资金拨付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填妥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核实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管委会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工发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每年度形成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报管委会。
各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发资金补助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市财政补助(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申报工发资金补助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已享受资金补助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连续徘徊甚至下降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投产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等相关材料及年度会计报表的。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3年内不予受理该中介机构提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审计报告反映不全面真实,有严重遗漏,经提出后仍未改进的;
二、为企业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或假报告,致使财政资金分配违反本办法的;
三、管委会办公室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由市财政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并拟定各项目具体操作细则,发布后实施。